******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有限公司智能数字化高压金具及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传感器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经二路518号,利用现有土地,总占地面积96950平方米。该公司建设的智能数字化高压金具及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传感器项目已通过我局审批,因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生产能力、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变化,属于重大变动。本项目属于重新报批性质,项目原环评批文(芜湖市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 环行审〔2024〕66号)作废。
本次重新报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3#厂房,建筑面积20391.84平方米。添置熔化炉、压铸机、液压机、焊机、橡胶注射机、平板硫化机、超声波清洗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相应环保处理设施。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项目建成后全厂将形成年产金具200万件、绝缘子避雷器80万件、电缆附件8万件、电表箱100万套和传感器8万件的生产规模。
项目经芜湖市湾沚区******委员会登记备案(湾发改备〔2024〕62号,项目代码:2403-340221-04-02-697858)和(湾发改备〔2025〕197号,项目代码:2504-340221-04-02-554688),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以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打磨采用湿法作业;下料切割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后采用滤芯除尘器处理;焊接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后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熔化、喷砂等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抛丸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喷淋除尘装置处理;压铸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后采用油雾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注塑、SMC热压、混胶、挤出、热压硫化、缠绕、胶黏、浸胶及烘干、喷胶及晾干等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下料切割产生的颗粒物和压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熔化、抛丸产生的颗粒物以及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限值要求;注塑和SMC热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标准,甲苯、乙苯、丙烯腈、苯乙烯、酚类和氯苯类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限值要求;混胶、挤出、热压硫化、胶黏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橡胶制品工业标准;浸胶及烘干和喷胶及晾干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工业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甲苯、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限值要求;丙烯腈、酚类和氯苯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中限值要求;硫化氢、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以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超声波清洗产生的废水须全部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铝灰渣、废润滑油及其废包装桶、废切削液及其废包装桶、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T)
2025年9月11日